本文目录一览:
- 1、医疗纠纷之隐匿、篡改、伪造、销毁病历
- 2、医疗纠纷:因病历问题推定医院过错案例汇总
- 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以篡改病历为由要求医方担全责,法院不予支持_百度...
- 4、案例解析:医院“修改”电子病历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 5、医生病历签名违规,患者死亡医院被推定过错赔偿49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_百...
- 6、私自改病历,纵使有理也无理!医院篡改病历中的多项检查数值,赔偿45万...
医疗纠纷之隐匿、篡改、伪造、销毁病历
医疗纠纷中隐匿、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需通过核对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等原始材料及法律条款进行维权。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地位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院不会仅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书就认定医院病历存在篡改、伪造或不真实的情况,而是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医疗纠纷:因病历问题推定医院过错案例汇总
1、当医疗机构存在病历资料形成或保管不当,导致患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下是部分因病历问题推定医院过错的案例汇总:(2018)苏04民终2692号 关键词:病历不一致,篡改病历,推定过错。
2、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二审判决: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医院不客观、不规范记录病历的行为扰乱管理秩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责任无法确定,应承担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以篡改病历为由要求医方担全责,法院不予支持_百度...
患方主张及依据患方认为x医院在2019年9月29日前存在误治行为,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同时主张x医院篡改病历以推卸责任,要求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核心逻辑为:病历真实性存疑→鉴定结论不可靠→医方过错无法排除→应推定医方全责。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认定责任的核心证据,其真实性直接影响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医院若通过伪造、篡改病历逃避责任,一旦被查实,将面临完全责任的严厉处罚,远超其实际过错可能承担的责任比例。
保险拒赔的直接原因是患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病历错误是否导致患方“不知情而未告知”或“故意隐瞒”无法确认。结肠癌诊断与2017年诊疗行为无直接关联,患方未证明医方过错行为加剧病情或延误治疗。
鉴定机构拒受理由: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所因病历真实性受质疑,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均不予受理鉴定委托。法律推定责任:根据《民法典》及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医方伪造、篡改病历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院方无法证明已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推定其存在过错。
病历争议:原告主张医院篡改病历干扰鉴定,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法院未采纳该观点,仍以鉴定结论为准。法律与实务启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患者需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

案例解析:医院“修改”电子病历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1、电子病历鉴定:审理过程中,患者申请电子病历鉴定。法院委托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在市中医院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数据存在多处不一致,综合认定该电子病历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2、二审判决: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医院不客观、不规范记录病历的行为扰乱管理秩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责任无法确定,应承担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医院大量修改病历是否需要担责,需结合修改的性质、内容、是否影响鉴定及与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若修改属于实质性篡改(如改动用药、体征等关键信息),且导致无法鉴定或掩盖过错,则推定医院担责;若仅为形式修正(如床号、错字)且保留修改痕迹,则不必然担责。
4、案件核心争议:医方提供的病历真实性、原始性存疑,直接影响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患方主张医方篡改病历导致患儿死亡,要求全额赔偿;医方则辩称诊疗规范,病历问题系记录瑕疵,患儿死亡与自身病情及医疗水平限制有关。
5、病历修改影响:病历修改虽不直接导致患者受损,但可能使病历失去真实性,阻碍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开展,无法明确医方医疗过错及与患者损害结果关系。医院责任:医院作为病历制作和保管方,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原则书写病历。病历修改必须按规定执行,电子病历医疗机构需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医生病历签名违规,患者死亡医院被推定过错赔偿49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_百...
酌定市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要点分析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旨在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案情核心结论:实习医生吴医生在指导医师不在场时擅自独立诊疗,导致患者猝死,卫生院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被行政处罚,法院推定其存在过错,判决卫生院承担60%赔偿责任(48万余元);患者家属因“医闹”行为被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案中,病历中李某、董某的签字均系伪造,县医院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在诉讼中因病历不真实导致无法鉴定,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责任承担主体 医疗机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本案中医方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赔偿患方3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在于未尸检情形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及责任认定规则。案件诊疗过程与关键事实患者情况51岁男性患者刘先生从约2米高处坠落,1小时后由120转送至市医院急诊科。转送途中意识清楚,主诉下胸部、上腹部疼痛。
法院最终判决居委会卫生室承担61万余元赔偿责任,甲医院承担13万余元赔偿责任,居委会及镇卫生院不担责。以下是具体分析:责任承担主体认定 居委会卫生室:其作为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级基层医疗机构,依法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且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私自改病历,纵使有理也无理!医院篡改病历中的多项检查数值,赔偿45万...
李某3月24日、4月3日两次住院的“血糖监测表”均有涂改。第一次住院的“血糖监测表”将3月31日中餐后的血糖值改成17,原数值看不清,还划掉4月3日至4月8日的血糖记录;第二次住院的“血糖监测表”对4月3日早餐后、4月7日空腹及23时的血糖值进行了改动。
法院认定市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49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核心事实梳理诊疗过程:患者贾女士因左肢无力到市医院急诊科就诊,经CT检查后以脑梗塞收住神经内科。当晚19时患者儿子签署《静脉溶栓治疗知情同意书》,同意进行尿激酶静脉溶栓治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确保病历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随意修改病历,甚至进行篡改,将严重违反这一规定,并可能构成医疗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医院在病历记录上存在多处矛盾及不合理之处,被认定为随意修改病历,甚至篡改病历。
推定过错的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若医方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医院无法就修改病历的行为进行合理说明,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医院全责并赔偿72万元,是因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等严重违规行为,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死亡,依法被推定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案件诊疗过程与争议焦点诊疗经过:患者杨先生因左侧腰背部疼痛、心悸等症状于2017年6月2日入住某市一院,初步诊断为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2型糖尿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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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错《篡改病例的典型案例(篡改病例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