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病例的典型案例(护理典型病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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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之隐匿、篡改、伪造、销毁病历

医疗纠纷中隐匿、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需通过核对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等原始材料及法律条款进行维权。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地位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院不会仅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书就认定医院病历存在篡改、伪造或不真实的情况,而是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伪造病历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仑氨西林的副反应案例

周后全身皮肤出现红色斑丘疹,伴瘙痒;遂出现水疱及脓疱伴畏寒、发热。在外院以“药疹”给予地塞米松、氯苯那敏、强力宁等药物治疗后,水疱消退,全身皮肤广泛鱼鳞样脱屑。住院期间查ALT300U·L-1。于7月16日因厌食、恶心、呕吐3d,来我院就诊入院。患者既往体健,无家族遗传病史。

【不良反应】1.过敏反应:用药后偶见发热、皮疹、荨麻疹等症状,出现时应中止给药;罕见休克症状,应严密观察,遇有不适感、口内异常感、哮喘、眩晕、耳鸣等症状时应中止给药。 2.胃肠道反应:偶见恶心、食欲不振、腹泻等,罕见伪膜性肠炎。

皮肤软组织感染:毛囊炎、疖、疖脓症、痈、丹毒、蜂窝织炎、淋巴管炎、甲沟炎、化脓性甲沟炎、皮下脓肿、汗腺炎簇状痤疮、感染性粉瘤、肛周脓肿等皮肤软组织感染,盐酸仑氨西林片也能够提供有效的治疗。耳鼻科感染:盐酸仑氨西林片适用于中耳炎、副鼻窦炎、泪囊炎、角膜溃疡等耳鼻科感染的治疗。

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医疗事故案例

此案例为一起输尿管结石术后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诊疗经过与死亡原因患者李某因右侧输尿管结石伴肾积水,于2020年8月13日首次入住重庆市A区人民医院,行输尿管支架置入术,8月21日出院。9月6日再次入院,9月11日行输尿管支架取出术、钬激光碎石术及新支架置入术。

该案例是一起因新生儿窒息并继发羊水吸入性肺炎导致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赔偿总计603960元。案件经过待产与分娩: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到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待产,6月23日侧切产下一女活婴,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

胃粘膜脱垂诊断不足:患者无镜下治疗指征,医方实施手术缺乏充分依据;过度治疗与损害后果:医方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幽门狭窄,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果关系: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必然联系。

案例解析:医院“修改”电子病历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1、电子病历鉴定:审理过程中,患者申请电子病历鉴定。法院委托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在市中医院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数据存在多处不一致,综合认定该电子病历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2、二审判决: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医院不客观、不规范记录病历的行为扰乱管理秩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责任无法确定,应承担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医院大量修改病历是否需要担责,需结合修改的性质、内容、是否影响鉴定及与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若修改属于实质性篡改(如改动用药、体征等关键信息),且导致无法鉴定或掩盖过错,则推定医院担责;若仅为形式修正(如床号、错字)且保留修改痕迹,则不必然担责。

4、案件核心争议:医方提供的病历真实性、原始性存疑,直接影响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患方主张医方篡改病历导致患儿死亡,要求全额赔偿;医方则辩称诊疗规范,病历问题系记录瑕疵,患儿死亡与自身病情及医疗水平限制有关。

5、病历修改影响:病历修改虽不直接导致患者受损,但可能使病历失去真实性,阻碍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开展,无法明确医方医疗过错及与患者损害结果关系。医院责任:医院作为病历制作和保管方,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原则书写病历。病历修改必须按规定执行,电子病历医疗机构需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甲状腺癌手术后出血窒息,医方赔偿100余万元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甲状腺癌手术后出血窒息,医方赔偿100余万元 案件概述 2018年5月14日,患者程某宇在被告医院(x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接受了甲状腺手术。术后次日,程某宇因突发呼吸困难等症状,再次接受清创止血术。术后,程某宇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双眼视神经萎缩等严重并发症,并转入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019年9月25日,医方行双侧甲状腺全切术+淋巴结切除活检术。术中冰冻病理报告(申请时间:右叶9:39,左叶10:31;手术结束11:00)显示“倾向良性病变,待石蜡确诊”,但医方未等待最终结果即完成全切。术后病理证实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无癌转移。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体检发现甲状腺微小癌,手术造成喉返神经受损 案例概述:赵某叶因体检发现甲状腺包块,于2019年1月16日前往x市x医院住院治疗。经颈部彩超检查,显示峡部及右侧叶病变,考虑甲状腺微小癌。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占位后,于1月18日行右侧甲状腺癌根治术。

该案例中,hw总医院因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变更手术方案未取得患方知情同意等过错,被判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320792元;x大学x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重疾新规发布前,甲状腺癌按重疾标准100%赔付保额;新规发布后,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按轻症赔付,最高仅30%保额,赔付金额可能减少7成。具体分析如下:重疾新规前后甲状腺癌赔付差异新规发布前:甲状腺癌无论分期等级(I期至IVC期),均按重疾标准赔付。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核心结论:医方因未遵守诊疗指南、手术适应症把控不当及术中术后管理失误,被认定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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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1月27日

    我是0788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1月27日

    本文概览:本文目录一览: 1、医疗纠纷之隐匿、篡改、伪造、销毁病历 2、仑氨西林的副反应案例...

  • admin
    用户012704 2026年01月27日

    文章不错《护理病例的典型案例(护理典型病例分享)》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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